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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本也是最疑难的业务。而无罪辩护,堪称刑事辩护领域最顶级的律师业务。我国的无罪辩护不仅在法庭,重点在于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黄金37天内和捕诉合一的审查起诉阶段,想通过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取得无罪判决,成功率只有十万分之一,所以辩护重点应放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无罪辩护重心前移。原因是一旦宣告无罪,一是牵涉到国家赔偿,二是被告人出来,相应的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就得进去,这就是法院很难宣告一件无罪案件的原因所在。即便无罪,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被告人或其家属认为只要人出来了,管他无罪还是缓刑,很多被告人就满足现状,不再继续申诉了。事实上很多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取保候满1年后就不了了之,公安内部作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开庭后检察院又撤回起诉,这类案件也是典型的无罪处理的案件,不要一味地认为只有法院判决宣告无罪才是无罪辩护,这是片面的理解。本书作者从自己从事执业律师二十多年来,自己遇到和处理的部分无罪案件,写出来与大家分享,探讨无罪辩护的经验。

“有冤喊冤,无冤求情”就是传统的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经验的高度概括,所谓“有冤喊冤”,是指当事人法律上无罪却被刑事追究了,辩护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如何实现在侦查期间将嫌疑人第一时间从看守所解救出来?在侦查阶段,承办警官一般不愿意与辩护律师见面,更谈不上与律师交换意见了,提交书面无罪辩护意见是无法达到辩护目的的。刑辩律师需要善于妙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申诉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监督、制衡规则,让办案机关不得不将善良的、无罪的人尽快释放。

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往往就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律师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后,如果嫌疑人确实受到冤枉、或者公安机关抓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剥夺当事人巨额财产,或者是任意插手经济纠纷,根本不予接待辩护律师或沟通后意见不被采纳。此时,我们律师就要为当事人代为申诉,提出当事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不是当事人所为、当事人无作案时间、案件属于合同法、民法或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不构成犯罪等无罪事由,而办案机关却将当事人作犯罪处理,经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未果的情况下,此时就需要以当事人名义请求有关监督机关监督,将案件置于阳光之下。

很多案件辩护律师仅仅通过正常的途径,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给办案单位或者申请取保候审,是绝对没有任何效果的。为了将当事人尽快从看守所解救出来,需要通过整体策划,最终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书写反映材料,提出无罪的理由,向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公安部;市检察院、省检察院、最高检;县、市、省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县、市、省和中央政法委等等监督部门写信,投诉当地公安机关,请求立即放人的紧急反映。十几份特快专递邮寄出去后,相关监督部门的签批意见会很快转到办案单位,很多案件在刑事拘留后的第37天,当事人最终得以取保候审,最后按撤销案件处理案件的比比皆是。

综上,检察机关、人大、政法委均是法律监督机关,内部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必要时案件还需要利用媒体监督,将案件置于阳光之下,才能达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之目的。不过,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利用上述监督制衡原则,仅仅在特殊情况下,特殊的案件,在正常辩护达不到目的是的情况下,灵活运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原理进行申诉,制约权力,最终达到为当事人无罪辩护或有效辩护之目的。

杨承富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