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外认罪所内翻,缺乏物证有得辩——郭某某交通肇事无罪辩护案
【摘要】本案抓住当事人翻供,在看守所以外认罪不能排除系刑讯逼供所致,且没有监控和物证摩托车相互印证,本案非法证据排除成功,导致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附近,一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将一老太撞死逃逸,4年后的2014年8月2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被朝阳警方抓获,在办案单位对作案过程供认不讳,其家属委托杨承富律师后,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郭某某,其对作案过程翻供,公安机关对其在看守所的讯问也翻供,在批准逮捕过程中,我与检察官交换了意见,本案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当时作案的监控来证明系郭某某所为,而且应提供作案工具让其辨认,然而当时现场无监控,摩托车也无人保管丢失,我提出,需要排除郭某某在办案单位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此证明公安机关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由于其在办案单位和看守所的供述相互矛盾,我们有合理理由请求排除在办案单位的嫌疑人供述,最后,检察院说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我们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书面申请。刑拘的第37天下午,郭某某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满一年后,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我问当事人郭某某是否请求国家赔偿,郭某某回答放弃赔偿。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辩护效果:
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很不容易被排除,但遇到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我们辩护律师需要有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思维,该提出时就大胆提出。
附录1:取保候审决定书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京公朝取保字第【2014】001922号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78年2月23日,住河南省××××,单位及职业:无业人员,联系方式:××x,我局正在侦查郭某某交通肇事案,因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4年8月2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大写)元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