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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孔泉死刑复核案例

2年前

关于邢孔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死刑复核案——

                   辩  护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律师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经刑孔泉本人确认,担任刑孔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死刑复核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了刑孔泉,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本辩护人对一二审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仅认为:罗以武生前也属于黑社会老大、村霸,与邢孔泉无异。刑孔泉案涉两桩(被指控三桩)故意杀人案,没有一桩达到非判死刑不可的程度,其他罪行和违法行为,均是事出有因,没有一件是随意欺压百姓,数罪并罚也不应判处死刑。从酌定情节考虑,恳请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

一、三起故意杀人罪,邢孔泉没有一桩达到判处死刑的程度

(一)1990年故意杀人案(罗亲教死亡) 

辩护人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判决书显示“罗才通于1990月10月10日投案,1997年被乐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邢孔泉投案后很快被释放,未受到司法处理。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1年4月22日对罗才通提起抗诉,与本案并案审理。”

辩护人认为:对方具有主动攻击和严重过错,邢孔泉一方具有被动还击和防卫性质。当年只追究了罗才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邢孔泉存在自动投案和正当防卫性质;罗以武以罗才通与谢全峰斗殴为由,为报复罗才通,召集罗亲教等人持火药枪、棍棒前往罗才通家未果,又前往邢孔泉家向邢孔泉方仍砸砖头、木棍,率先开枪,罗才通随即朝罗以武方开枪,当场击中罗亲教(后死亡)、罗亲甫(重伤)、罗亲利,邢孔泉等人立刻持刀、棍、火药枪追赶。

1、存在被害人故意聚众到邢孔泉家主动挑衅、攻击,邢孔泉一方属于被动防卫,对方具有明显过错;

2、对方是聚众斗殴,邢孔泉一方是被动防卫,罗以武一方二三十人来到邢孔全家,随即向邢孔泉方仍砸砖头和木棍,罗以武率先开枪的前提下,罗才通才被动朝对方开枪,造成罗亲教死亡和罗亲甫重伤的后果,聚众斗殴也只能认定罗以武一方存在,罗才通、邢孔泉一方定聚众斗殴有违客观事实,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如果当时罗才通不开枪射击对方,邢孔泉一方不知要死伤多少人,当时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现本案对邢孔泉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和判处死刑量刑畸重。

3、邢孔泉虽然存放两支火药枪但绝非是为了枪杀罗亲教准备的,是罗以武召集众人持枪到其家中扔砸砖头和木棍的前提下,罗才通为了保护己方的人员伤亡,才不得不持枪射击致罗亲教死亡、罗亲甫重伤的后果;

4、邢孔泉参与了斗殴但不是直接致害者,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罗才通持枪还击致罗亲教死亡、罗亲甫重伤的后果,罗才通的加害强度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对此,应由实行过限者罗才通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加害人只对预谋实施的聚众斗殴罪承担刑事责任。

5、邢孔泉具有自首情节,主动到乐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时认定为正当防卫就被释放了。但不影响其自首法定情节的认定和成立。

6、案件事实可以看出罗以武一方并非良民而是系村霸,现在来看应定性为黑社会,而且比邢孔泉地位高、名声大、影响大,定性为两派恶势力犯罪较为准确。邢孔泉不是直接致害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受害人具有主动攻击和具有严重过错,邢孔泉具有防卫性质,对邢孔泉定性为故意杀人罪错误和量刑为死刑明显畸重。单凭此次行为,邢孔泉远远达不到判死刑的程度。

(二)1996年故意杀人案(罗以武死亡) 

1、1996年10月某日,罗以武因陈木清、罗盛球偷鱼被发现被要求赔款并多次追讨,陈木清请求罗以武的仇人邢孔泉的帮助,邢孔泉等人商议如何殴打罗以武。说明邢孔泉等人只有伤害罗以武的故意,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只能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原审定性错误。

2、罗以武持一把尖刀和一把自制火药枪追赶陈木清,罗盛球从后抱住其腰部,陈木清上前夺刀,陈运强用铁凿猛戳罗面部和捡起石头连续击打罗头部,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说明邢孔泉不是直接致害者,直接致害人是陈运强。

    3、死者罗以武具有挑起事端和明显过错,罗以武在抱旺村作恶多端,将其故意伤害致死,道德上可称得上是“为民除害”,罗以武算得上恶霸和黑社会头目,将其除掉,整个抱旺村的村民拍手称快。

    4、邢孔泉让罗盛球和陈木清去代为报案,视为自首。

5、本案直接致害人是陈运强,该案件对邢孔泉等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和判处死刑错误,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邢孔泉系共犯,但不是直接致害人,对邢孔泉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处死刑明显定性错误、量刑畸重。

基于上述理由,此次故意伤害致恶魔罗以武死亡,邢孔泉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的程度。

(三)2010年故意杀人罪案(陈少帅、陈求召死亡) 

首先,邢孔泉对该起犯罪不知情,未参与

蔡中天与邢孔泉合作经营669酒吧,蔡中天等人因修建砂场与村民斗殴,蔡中天安排669酒吧工人陈永壁、关书发、谢关聪(还是蔡关聪事实不清)等人持枪击中村民陈少帅、陈求召致其在送医途中死亡,陈烈轻伤;蔡运璟、谢关聪受伤。

其次,案发后,蔡中天到医院看望蔡运璟并给陈万里1万元让其安排蔡运璟治疗;邢孔泉到医院看望谢关聪并给其9000元用于治疗。均是基于单位员工为合伙人蔡中天的砂场利益而被村民殴打而支付的医疗费,邢孔泉作为酒吧合伙人,事后看望699酒吧员工并支付其医疗费无可厚非;陈永璧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邢孔泉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分别赔偿陈少帅、陈求召家属27万元、27.2703万元。 员工聚众斗殴犯罪行为,邢孔泉作为酒吧老板之一,帮助员工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化解了矛盾,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合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 

邢孔泉未参与,事后看望谢关聪并给其9000元用于治疗,和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分别赔偿陈少帅、陈求召家属27万元、27.2703万元。事后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故意杀人罪)行为,此次行为邢孔泉无罪,认定邢孔泉故意杀人罪于法无据。

从上述三起杀人案来看,第一起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第二起具有为民除害性质;第三起未参与,且前两起犯罪明显超过追诉时效,第三起邢孔泉为参与,不能因为带上黑老大的帽子就应对全案负责而判处死刑。

二、故意伤害罪

(一)1999年殴打小偷吉家胤致其死亡 

1999年殴打小偷吉家胤致其死亡,邢孔泉没有参与,不应当认定犯罪。

(二)1998年殴打黎明锋致其轻伤二级,赔偿4600元。

因陈运强与黎明锋有矛盾,陈向邢提出教训黎的想法,邢表示同意,陈永璧带人持斧头、刀前去追砍,邢孔泉等坐在早餐店随时支援后陆续离开现场。1、邢孔泉系共同犯罪,但不是直接致害人,起预谋、参与等次要作用;2、伤势较轻,轻伤二级;3、已赔偿4600元。4、已超追诉时效。

三、寻衅滋事罪

(一)1998年砍伤黎昌仁等3人案

陈运强因与卢定鹏等发生冲突,陈告知邢,邢召集刘石刚等持刀、斧等前往卫生院将黎昌仁(轻伤二级)、蔡平(轻微伤)、王海腾(未达轻微伤)砍伤。1、邢孔泉为共犯,但不是致害人;2、伤势较轻;3、已超追诉时效。

(二)1999年殴打曾绳彬等3人案

因关诗仙(刑孔泉妻兄)被曾其清及其父亲曾绳彬殴打,关要求邢孔泉帮忙处理,邢孔泉召集刘石刚等8人在香蕉地里殴打曾绳彬、曾其凤、曾其春。1、未达轻微伤;2、邢为共同犯罪,但事出有因,后果较轻,受害者也存在过错;3、已超追诉时效。

(三)1999年殴打徐卫科案

因徐卫科与关诗仙有矛盾,陈永璧带人在卡拉OK歌舞厅将徐卫科砍伤,邢孔泉在门外未参与;后邢孔泉让陈永汉和陈永璧再去教训徐卫科,强行从家中拉出殴打致轻微伤,并要求赔偿2000元,后实际赔偿1800元。本案邢孔泉虽参与此事但已超追诉时效。

四、非法拘禁

(一)1998年王龙军偷猪被非法拘禁

1、周钦怀疑王龙军偷猪告知邢孔泉,对其进行殴打、审问;

2、职务行为。

3、已超追诉时效。

(二)2000年曾其清被非法拘禁

邢孔泉非法拘禁是事实,但已被刑事追究和超过追诉时效。

五、敲诈勒索事实

(一)1997年陈求亮、陈求富被敲诈勒索案

因陈永夫、陈永昌盗窃刘石刚BP机被殴打,邢孔泉要求其父亲陈求亮、陈求富各交2500元。

 1、邢孔泉担任联防队副队长期间的职务行为,其认为是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因其不具有执法权,其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

2、当时已对邢孔泉判决处理,现再追究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1999年罗九科等人被敲诈勒索

邢怀疑罗九科、罗亲夫、吉家伟盗窃罗盛清衣服、鞋子,叫人将三人带到邢孔泉家中殴打、下跪,每人拿2000元了事,后,罗九科家属支付500元,罗亲夫家属支付3500元。

邢孔泉担任联防队副队长期间的职务行为,对方共计支付的4000元是对违法者的““处罚”,邢孔泉认为是对盗窃行为的处罚,因其不具有执法权,其处罚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属于超越授权行(派出所与村委共同设立的联防队)为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三)2000年孙有昌等人被敲诈勒索案——

案件事实:1、罗才天向蔡启标收取1000元保护费;

2、罗才天向孙有昌收取1000元保护费;

3、罗才天向黄永柱收取1000元保护费;

 三次收取保护费无证据证明邢孔泉知情和参与。也无证据证明将3000元保护费上交邢孔泉。

(四)2000年袁家道等人被敲诈勒索

罗胜雄、刑孔诗、罗亲仲向袁家道收取300元、向黄压祥收取500元保护费并三人共同消费。1、邢孔泉并未参与,也未授意、也不知情三人去收保护费;2、800元款项由三人消费,是三人的个人行为并非联防队的行为,与邢孔泉无关。

(五)2000年黄尤荣被敲诈勒索案

陈木清与黄尤荣发生殴打,陈带三人殴打黄并转告黄支付3000元赔偿,黄报案,陈木清被派出所抓获,邢孔泉等人到派出所威胁黄,给其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

1、邢孔泉对陈木清与黄尤荣打架一事不知情,未参与;

2、邢孔泉到派出所威胁黄尤荣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犯。

(六)2000年曾庆海被敲诈勒索案

2000年11月13日刘石刚敲诈曾庆海1000元;11月19日刘石刚以游戏机出牌率不高导致其输钱,砸坏了一台游戏机并威胁要钱,邢孔泉协调,曾将1000元支付给邢,邢留下200元自用,将800元支付给刘石刚。

1、11月13日敲诈1000元与邢孔泉无关;2、11月19日敲诈1000元,邢孔泉处于居间调停人地位,不是共同敲诈;3、自留200元自用的行为属道德调整范畴。

(七)2015年王忠被敲诈勒索案

刘石刚(3.6万)、罗盛磊(1.8万)向砂场老板王忠、胡斌收取保护费和看场费,后因刘石刚索要100万保护费未果砸坏王忠越野车、堵砂场大门,刘大忠入股50万元后退股,刘石刚被迫让王忠写下一张30378元欠条,后带人打砸砂场,持刀索要财物、破坏设备,被迫转让他人,刘石刚带人毁坏设备、殴打王祝平。刘石刚被派出所抓获,邢孔泉等人向民警讲情,要求释放刘石刚。

1、刘石刚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与邢孔泉无关;

2、邢孔泉等人向民警讲情,要求释放刘石刚的行为并不违法,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六、一二审认定邢孔泉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拔高标准的嫌疑,认定为恶势力较为准确。

(一)通过二审判决和卷宗材料,认定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行为分析,邢孔泉曾担任联防副队长和村主任期间,确有违法犯罪事实。但就邢孔泉本人参与的犯罪行为,没有一件属于典型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的行为,均出于事出有因,为村民利益而违法犯罪;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规模和目的三方面进行考察,是邢孔泉个人“开采河砂”、经营“669”酒吧,是其个人经营行为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二审认定为“该组织非法获取经济利益100余万元”,经济特征100余万元,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也没有保护伞, 指控黑社会犯罪证据明显不足,所有成员犯罪不应都由其承担主要刑事责任。故,认定邢孔泉的犯罪行为,应以其实际参与的犯罪行为对其定罪量刑。

(二):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

1、邢孔泉等人垄断抱望村瓜菜收购案

1991至1995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抱旺村垄断收购瓜菜。

1、垄断村内冬季瓜菜,不属于行业垄断, 定性为村霸、恶势力犯罪较为准确。

2、颜卫召被殴打案

1995年7月因颜卫召盗窃罗盛凯衣服,邢孔泉对其殴打并要求赔偿1000元。对方因盗窃行为,邢孔泉作为村联防队负责人,为惩恶扬善,对盗窃人员进行殴打和要求赔偿,使其不再犯法。

3、刑孔阳被威胁人身安全案

1998年因怀疑刑孔阳经常去抱旺村捣乱,邢孔泉与陈求跃以活埋相威胁索要2000元。是邢孔泉担任联防队副队长期间,其目的是为维护村治安考虑,宗旨是好的,方法违法。

4、罗才亨被殴打案

2001年3月,罗才亨对村委会土地承包工作不满到省政府上访,邢孔泉质问其上访目的,陈永壁将罗才亨打倒在地。邢孔泉未动手殴打罗才亨,是陈永壁打的。

5、邢孔泉、邢福聪等人贿选案

2010年,邢福聪出资并伙同邢孔泉组织成员向村民购买选票,帮助邢孔泉竞选村委会主任。2013、2016再次成功当选为村主任。邢孔泉对邢福聪是否出资并不知情,仅仅是宣传过程中每人发一支香烟并不属于贿选,后两次不排除是村民自愿选举的可能性。指控贿选证据不足,不存在把持基层政权的说法。

(三):关于涉案财产事实及证据

没收邢孔泉:1、从罗才胜处购买的1.8亩土地;

2、承包村委会40亩土地及地上芒果树1600株;

3、邢孔泉、陈太东向村民购买的6亩土地;

4、邢孔泉等人他人10.1亩土地;

5、邢孔泉自建4层楼房;约400平方米;

6、琼BBC878奥迪Q5、琼20468日产轩逸。

7、90瓶酒、102件茶叶、工行卡(886.46元)、农行卡(274元)、信用社(417元、20.29元)、邮政储蓄(107.9元)。金额1000余元。

综上,邢孔泉在担任村主任和联防队副队长期间,从二审判决书来看,邢孔泉没有一起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属于无事生非,均是事出有因,;认定黑社会组织仅有100余万元资产,均是邢孔泉个人经营的资产,不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邢孔泉的行为均是为了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即认定邢孔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依法认定为具有恶势力犯罪性质较为准确,邢孔泉对所有涉案人员的罪行承担责任明显对其不公,应对其参与的行为负责和定罪量刑。邢孔泉具体犯罪应重点审查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又是重中之重,三起杀人案中,第一二起指控故意杀人明显超过追诉时效,第一起具有明显的防卫性质,对方上门主动攻击,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邢孔泉不是直接致害人;第二起具有为民除害且不是直接致害人,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较为准确。第三起邢孔泉未参与,事后看望内部员工及支付医疗费和积极组织赔付死者家属不是犯罪行为,三起杀人案达不到判处邢孔泉死刑的程度,综合邢孔泉的罪行来看,邢孔泉不是非杀不可,也不是罪大恶极的恶魔,请求法院不予核准其死刑为谢!

                                   辩护人:      北京三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二二年八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