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黄某身上被搜出100元的人民币假币39张,被指控持有、使用假币罪,开庭前,杨承富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承办法官与杨承富律师沟通后,与被告人达成审辩交易,律师从轻辩护,法庭当庭宣告缓刑并当庭释放,这便是无罪辩护中审辩交易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左右,杨承富律师依法接受黄某家属的委托,在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出庭辩护一个持有、使用假币罪案件,开庭时,杨承富律师向法官提出要做无罪辩护,理由是本案达不到4000元的立案标准,依法应宣告无罪。法官审查后,由于是简单的刑事案件,由承办法官一人独任审判,法官与检察官商量后,庭前对被告人讲,今天是我一人对案件审判,如果你的律师要做无罪辩护,我们需要换成合议庭,年前就不开庭了。由于快过年了,需要年后开庭审理;如果你的律师不做无罪辩护,我们今天就可以开庭,当庭判你缓刑,今天就可以回家过年了。告诉你啊,如果你的律师做无罪辩护,我这里不可能判你无罪,如果你不服要上诉后,至少还要关押两个月,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给你判无罪,反正我这里不可能给你判无罪,你和你的律师都在场,你是怎么考虑的?由于当事人想到法官说了今天就可以回家过年,当事人就对我说,杨律师,您就不做无罪辩护了,我选择今天就回家,我不需要无罪辩护,只要今天放我走,让我干什么都行。我们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交流后,由于律师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虽然律师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但该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我们只能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最终,开庭仅走了个形式,二十分钟后就当庭宣布判处缓刑,被告人与家属一同高高兴兴地回家了。
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黄某身上被收出3900元假币,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根据上述持有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本案我的当事人还差100元才达到立案标准,3900元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就是应当宣告黄某无罪。
三、辩护要点
抓住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只能给予治安处罚,系行政违反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四、辩护效果
本案是典型的无罪案件,但律师的意见与当事人的意见不一致,当事人考虑的是能当庭释放并能回家过年,我们最终只能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倘若偏要做无罪辩护,要么当事人当庭辞退我们律师;要么等待年后再开庭,当事人会埋怨律师,在这种尴尬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全方位站在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尊重被告人本人意见。
五、感悟
无罪辩护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当与现实利益发生冲突时,律师只能尊重当事人意见。